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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顾
2013年3月至2024年2月,被告人杨某未经有关部门许可,以工程资金周转、偿还旧债等为由,默许、放任或授意其母亲、舅舅等人对外宣传其吸收资金的信息。
杨某承诺以月息1分或1.5分还本付息,向54名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累计达人民币196.7万元,其中部分资金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及向出借人还本付息。经统计,杨某以还本付息方式已归还部分受害人51.79万元,剩余部分未归还。
法院审理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,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结合被告人杨某自首、认罪认罚、退赔部分受害人集资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,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一百七十六条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有前两款行为,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,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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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江西法院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
编辑:贾辛
校对:王小明
复审:朱叶